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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增值税”指标屡屡出错为哪般

2013-06-27   

  目前,在已完成的统计执法检查中,“应交增值税”仍是出错率较高的指标之一,究其根源,则是统计人员未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不了解该指标的填报方法。

  2013年6月,海淀统计局队执法队的两名执法人员到某服务业单位依法进行常规检查,该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为药物的研发和销售,同时2012年有出口业务、没有进口。

  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2012年《财务状况(服务业)》(F103表)中“应交增值税”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便询问该单位统计人员“应交增值税”的填报依据,该单位统计人员回答说:“是按照我单位2012年科目余额表中‘应交增值税’科目本年贷方累计数填报的”。

  之后,执法人员认真查看了该单位科目余额表,发现“应交增值税”科目下“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科目的借方均有发生额,便进一步询问该单位“应交增值税”的记账方法,该单位统计人员回答如下:“(1)我单位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及时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借方记‘库存商品’、‘进项税额’科目,贷方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2)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并对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部分的进项税额进行结转:借方记‘进项税额转出’,贷方记‘进项税额’;(3)进行税务申报,确认出口退税金额:借方记‘出口退税’、‘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方记‘进项税额转出’;(4)实际收到出口退税:借方记‘银行存款’,贷方记‘出口退税’。而对于‘销项税额’科目,我单位2012年科目余额表中“销项税额”科目的本年贷方累计数就是销项税额本年实际发生数,为使以上科目期末余额为0、本年借方数和贷方数一致,我单位在借方进行了结转”。

  在执法人员与该单位财务主管再次确认该记账方法后,便询问:“你单位“出口退税”科目本年借方累计数是否为已申报的出口退税(应退)数额,而本年贷方累计数为2012年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财务主管给出了肯定回答,并且对“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进一步介绍:“按照该记账方法,‘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借方实际反映采购出口物资发生的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本年贷方累计数反映的是已申报后结转到‘出口退税’和‘主营业务成本’两个科目的数额,即“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本年贷方累计数实际已包含出口退税(应退)数额”。

  又经询问,该单位2012年应交增值税中没有“减免税款”和“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发生,最后执法人员按照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公式“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计算得出:该单位本年应交增值税(4021)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23156千元,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案例小结:“应交增值税”指标在近几年执法检查中一直差错率较高,现将2012年年报中“应交增值税”指标出错的原因归集如下,以供统计调查单位参考:(1)误按2012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额填报(多包含了期初未抵扣税额);(2)误按“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或期末余额数填报;(3)漏报了产业活动单位的应交增值税;(4)误填为2012年12月当月的“应交增值税”,而非2012年全年发生的“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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