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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执法检查的启示

2013-08-29   

  2013年7月,海淀区统计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一家4S店进行常规执法检查。该单位成立于2009年4月,是财务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主要经营某品牌汽车零售业务和售后维修业务,汽车销售的增值税税率适用17%,没有进出口业务,没有分支机构,统计口径为法人口径。

  检查人员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说明此次检查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在了解该单位基本情况和统计基础工作后,对“零售额”指标进行了重点检查。该单位营业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包括整车销售和维修服务收入,维修服务收入包含工时收入和备品备件收入两个明细科目,这两个明细科目下又分别设置正常维修、定期保养、保险理赔、保修备件、首保维修五个科目;其他业务收入包括二手车手续费、上牌费代理收入和保险代理收入,没有属于商品销售的项目。

  此外,通过查看该单位2012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确定该单位增值税税率均为17%。接下来确认该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各个项目属于批发还是零售。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商品销售总额是指对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金额。其中批发额指售给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商品金额;零售额指售给城乡居民用于生活消费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金额。工时收入明显不属于商品销售收入。

  通常区分批发和零售分三步走:1、卖什么东西。4s店主要业务是销售汽车,在制度中规定:“销售给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用于业务活动的车辆是属于批发的性质”。通过询问得知该单位没有此类销售。2、卖给谁。制度中规定销售给行政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各类企业还有销售给城乡居民的各种消费品都属于零售。该单位销售的整车没有转卖给其他经销商的,因此全部为零售性质。3、买家干什么用。厂家购买备品备件是为了向消费者提供承诺,保险公司购买备品备件是为了提供保障,均为生产经营用,因此备品备件收入中的保险理赔、保修备件以及首保维修部分属于批发性质。而备品备件收入中的正常维修和定期保养部分是最终用户购买并用于生活消费,因此认定为零售性质。

  经计算,该单位2012年零售额指标应为186299千元。填报该指标的时候统计人员没有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认为只有整车的销售才能算作商品销售,填报的数据为181390千元,所以零售额指标是按照整车销售收入加上销项税额填报的,漏掉了“备品备件收入中正常维修和定期保养部分”以及相应的“销项税额”,造成4909千元的差错,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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