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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职工薪酬”指标统计应准确、全面

2014-08-3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4年7月10日,两名统计执法人员到一家服务业法人单位针对2013年《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财务状况》(F603表)数据质量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该单位成立于2007年6月,是财务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使用用友财务软件,主要业务活动为团购,同时该单位有84个财务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统计口径为法人口径。

  在对该单位2013年F603表中“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 指标进行检查时,了解到该指标当时是按照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的,并且该单位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包含以下内容:工资(含代扣代缴个税、离职补偿金、个人负担社保和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

  之后,检查人员查阅该单位2013年发生额及余额表发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与成本费用中的工资科目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之和不一致,经询问,两者差异在于该单位个别员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工资科目,未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中计提,该单位2013年实际发生的应付工资应以“成本费用中的工资科目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之和”为准。

  同时,“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与成本费用中的社保费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之和不一致,该单位统计人员解释到:“我单位有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中的社保费科目,但未在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体现,2013年实际发生的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以成本费用中的社保费科目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之和为准。”

  此外,该单位2013年还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发生,分别在管理费用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没有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根据统计报表制度,该单位“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 指标上报数少包含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并且工资和社保费(单位负担部分)未按照实际的发生额进行统计,造成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案例小结:部分统计调查单位虽已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仅设置了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明细科目,未包含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内容,此时调查单位应将制度中规定应付职工薪酬包含的科目归并填报;同时由于个别单位由于记账原因,将部分人员工资直接计入期间费用,而未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计提,导致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不是实际发生的应付工资数据,此时应将期间费用中的工资归并统计;此外,对于使用Oracle等财务软件的企业,由于做账时由于不允许做红字,因此有调整时只能在反方向进行调整,导致“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方存在大量的调整数据,此时,直接按照“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该指标,同样容易出现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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