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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

2016-01-07   

  2015年7月,统计局到一家物业公司开展常规执法检查,该物业公司在管项目较多,有大量的保洁、安保和绿化作业工作,使用用友财务软件,没有分支机构,统计口径为法人口径。

  执法人员在对该物业公司2014年102-1表检查的时候,详细询问了统计人员2014年年底公司人员构成情况,统计人员回答道:“2014年年底人员类别包括: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我单位发工资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全职员工、聘用的正式退休人员、保安、保洁以及绿化工作人员”。随后,该物业公司提供了2014年12月的工资表,执法人员发现该工资表中的人数比102-1表中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标的上报数少了100余人,此时,统计人员解释道:“该工资表中包含了正式全职员工和聘用的正式退休人员,但并未包含保安、保洁以及绿化工作人员”,并且还提供了保安、保洁以及绿化工作人员的名单。执法人员继续询问保安、保洁以及绿化工作人员的详细情况,统计人员回答:“保安、保洁以及绿化工作人员均是我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我可以提供相关的合同。”  

  此时,统计人员分别提供了《**大厦保安服务合同》、《**大厦保洁合同》和《绿化养护承包合同》,执法人员认真翻阅后,发现并非是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而是直接与保安服务公司等劳务外包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劳务外包公司向该物业公司提供保安、保洁及绿化服务,并且该物业公司向劳务外包公司支付保安费、保洁费和绿化费,同时,保安、保洁以及绿化工作人员的管理责任主体为劳务外包公司,由劳务外包公司单独负责考勤、缴纳社保和发放全部工资等管理事项。而根据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劳务派遣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从上述指标解释中可以看出,判断“劳务派遣人员”的重要标准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是否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且遵循“谁用工、谁统计”的原则,劳务派遣公司无论是否支付劳动报酬,均由实际用工单位进行统计。根据签订的合同以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定义,我们可以判定该物业公司的保安、保洁以及绿化工作人员均为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该物业公司未准确界定保安、保洁以及绿化工作人员的类别,造成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标多包含了2014年年底的保安、保洁以及绿化工作人员。同样,该物业公司统计人员在填报102-1表中“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时,将支付给劳务外包公司保安费、保洁费和绿化费也计入“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从而造成“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上报数据错误,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因此,统计人员应根据“是否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准确区分劳务派遣人员和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弄清人员用工形式,才能准确填报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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