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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当然”心态导致指标错报

2016-08-03   

  2016年海淀区统计局执法队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常规统计执法检查,该单位为一家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在进行检查单位通知时,发现该单位因业务需求,已全部搬离北京,实际办公经营地已迁至河北省某地区,并且在京的产权大楼仅用于房屋出租,不再安排办公场所,也无人员办公。后经检查人员和该单位联系人员反复沟通协调,最终将检查地点定在北京,由该单位工作人员携带其单位数据材料到海淀统计局执法队办公所在地进行统计执法检查。

  5月25日,该单位委托代理人按照通知书时间如约而至,海淀统计局执法人员吴凌、刘欣出示了证件,并检查了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注意事项,随后检查人员对该单位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经了解,该单位是成立于1998年02月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使用SAP财务软件;有3个不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即朔****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和**分公司,产业活动单位个数应为4;主要业务活动是煤炭的铁路运输;营业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即铁路运输收入;营业外收入是罚没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政府补贴收入等;增值税率为4%、6%、11%和17%;已上报统计报表的填报口径为法人口径,包含全部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该单位未接受过统计检查;收入确认执行权责发生制。该单位的统计填报人员无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报表上报前经财务部经理的审核。

  在了解过该单位基础信息后,检查工作正式展开。在数据核对之前,检查人员就发现该单位3个问题:首先发现该单位统计报表填报人并非今天接受检查的委托代理人,经询问,该代理人和填报人同时该单位财务人员,2016年由该代理人接手统计工作,其可以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检查;其次该单位2015年《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中,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经询问,该单位已通过集团内部决议,进行了法人变更,但目前尚未召开董事会,营业执照也尚未办理变更,因此尚不能提供董事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变更说明,只能提供集团的人员任免通知,并由新法人行使法人职权,进行工作授权,原法人不再具备该职权;第三该单位2015年《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中产业活动单位个数与实际不符,经检查发现该单位漏报了3各分公司,经询问该3个分公司均是非独立核算的分支结构,该单位填报统计报表数据和提供全部数据资料均是是汇总的财务数据,包含了3各个分支的全部数据

  随后该单位委托代理人按照执法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了2015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2015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2015年1-12月科目余额表、2015年明细账和相关统计台账。经询问,该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均是统计年报的上报依据,没有调整,检查人员正式对该单位上报数据进行核对。

  经核对检查发现该单位2015年F103表中本年折旧指标与其提供2015年科目余额表中累计折旧科目本年贷方数值差距较大,经询问发现该单位填报人是按照累计折旧的本年贷方减去本年借方填报的,造成数据差错的原因是填报人没有正确理解指标涵义,按照错误的概念计算填报。随后检查人员核对管理费用其中:税金指标,填报人称是按照管理费用下税费填报的,检查人员继续询问税费包含内容,发现该税费中除了包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还包含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河道维护管理费,因此该指标多报了该部分,造成差错的原因是填报人没有认真学习统计制度,对指标内容掌握不足。

  除F103中财务数据外,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高达8000余人,以达到基准数,检查人员又对其102-1表人员及工资进行数据核对。该单位首先提供了其人员统计台账,台账中对人员进行了分类统计,经核对发现,台账中列明聘用离退休人员15名,人事关系在外单位人员1123名,但是102-1表按人员分类中除在岗职工项其他项均为0,经询问发现该单位填报人员填报时确实没有进行人员分类,而是一并填到了在岗职工指标中,造成了在岗职工项的虚报和其他项的漏报。检查人员继续询问人事关系在外单位人员具体所指,该单位人员表示这部分人员指的是劳务外包人员,其人事关系不在本单位,本单位也不直接发放工资,检查人员为进一步确定该部分人员属性,要求该单位提供该部分人员名单和相应的劳务合同,但是该单位因在外地,人员资料没有事先准备,检查被迫中止。

  之后经检查人员多次邮件和电话沟通,两周后,该单位人员又拿着补充资料再次来到海淀统计局执法队接受检查。按照检查人员要求,该单位提供了在岗职工、聘用离退休、劳务外包人员名册,以及劳务外包合同,并经过询问确定该单位确有1122人属于劳务外包人员,因此102-1表中期末人数指标多报了这部分人员,并且在人员分类中漏报了聘用的离退休人员15名,造成差错的原因是填报人没能正确理解指标涵义,并按照人员分类进行对应填报,也侧面说明了填报的对工作不够认真,过于主观和草率。随后,检查人员继续核对,发现其提供的人员统计台账中本年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和2015年科目余额表中应付工资借方不一致,经询问发现,人员统计台账是该单位人力部门提供的,其在核算工资时认为补助等不算工资而没有计入,但是财务部门按照财务口径将其全部计入应付工资中,其中包括交通补贴、独生子女费等,造成了两个当年工资的不一致,填报人在填报102-1表中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时是依据人力部门提供台账中工资数,但是该台账没有列明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中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其包含内容是否符合统计填报口径无从考证,同时人员分类不明,没有明确区分出劳务外包人员,因此该单位提供的人员统计台账不能满足报表上报要求,检查人员责令其进一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劳动情况人员统计台账。

  此外,该单位能源和水相关报表均为零上报,经询问发现该单位主要能源消费均发生在河北境内,经北京市统计局的回复,该单位能源和水消费均在河北统计,不再在北京统计。

  经此次检查,该单位统计工作和数据出现问题的原因有二:一、报表填报人员对统计口径、指标涵义学习不足,以“想当然”的心态错报,或是“无所谓”的心态漏报,侧面也看出其对此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二、部门配合不利,工作衔接不当,造成人力数据和财务数据出现明显偏差,而报表填报人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做好工作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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