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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保密管理制度解读

2017-06-05   

  一、普查资料保密范围

  1.农业普查各阶段获得的调查对象个体资料、汇总数据及其他涉及被调查者个人及家庭隐私的内容。主要包括:清查摸底表的数据资料;正式入户登记普查表的数据资料;事后质量抽查表的数据资料;快速汇总数据等资料。

  2.部门提供的管理资料。主要包括:各级普查机构下发的行政管辖最新测绘图、航拍图和相关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公安局、实有人口办、卫计委、民政局提供的户籍资料、流动人口资料、出生人口及死亡人口资料及其它人口信息资料;镇、街道(地区)及社区居(村)委会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等。

  3.其他需要保密的资料。

  二、保密管理规定

  1.普查资料保密管理的工作方法和流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和北京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的有关规定进行。各阶段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解决。

  2.针对普查资料保密管理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提供必要场地和保密设备。

  3.对各种普查资料采取保密措施,严格归档保存,严格查阅、借阅制度。

  4.对保密范围内的各类普查数据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农业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或泄漏,不得随意公开。

  5.为了避免各镇使用农业普查资料对基层政府政绩进行考核,各级农业普查机构不得提供、印刷按各镇和村(居)委会开列的出生、死亡和文盲率等数据资料。

  6.严格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和北京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有关音像资料、名人书画作品、领导重要讲话、题词、照片、实物凭证以及农业普查工作期间的重要文件、总结、简报等文字材料,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和归纳,做到不漏、不缺、不损。

  7.农业普查各种数据资料(包括纸介质和电子介质的资料)的使用和提供办法,严格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和北京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制定的统一相关制度执行。

  (1)纸介质普查资料应存放在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内,不得擅自打印、复印,使用完毕后要统一收回并妥善保管,多余和废弃资料要及时监销。

  (2)电子介质数据信息应存储在专用电脑中,涉密信息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涉密计算机上单机处理,并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普查数据信息不得随意复制,在工作中如需利用U盘或移动硬盘转移数据资料,应做到专盘专用,并在使用后及时删除。

  8.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严格履行协议内容,杜绝可能发生的各种泄密行为。

  9.普查人员在入户登记时,应与普查对象签署《保密承诺书》,明确为家庭和个人普查资料保守秘密的义务,以及泄露普查资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消除普查对象的顾虑,获取普查对象的信任与配合。

  10.因农业普查工作结束或其他原因离开农业普查岗位时,普查人员应将接触到的所有记录人口信息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形式的载体上交,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备份留存。

  11.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保密纪律的处理办法:

  对于违反保密纪律的有关人员,区农普办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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