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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实施条例》中的“轻.重.缓.急”

2017-12-29   

《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对提升统计话语权,树立统计权威性具有重大意义。作为统计人,应该深入学习,理解精髓。本文从《条例》主体、行为、目的三个角度,从中总结“轻...急”四字,请大家指正。

一是“轻”——调查对象的填报负担要减轻

减轻调查对象的填报负担是统计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有力举措。企业是市场的基本细胞,企业活则市场活。减轻统计调查负担,释放微观主体活力,保障调查对象权益,在《条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第2条的精简效能原则,第6条的严管调查项目,第9条的严格审批规定,第30条的严格管理信息……这些规定为从源头上减少调查项目,消除调查中的重复矛盾,提供了基本依据,也是我们日后设计调查项目的基本遵循。

二是“重”——统计机构的主体责任加重了

强化统计机构的主体责任是《条例》的最大亮点,这是全面深化统计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必然要求。个别地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构建防范统计造假,提高数据真实性的法律长效机制势在必行。统计人从不讳疾忌医,而是直面问题,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贯穿到整个《条例》中。无论是确立责任主体(第4条),明确审核义务(第19条),还是强化集中统一领导(第32条),完善法律责任(第40条至第51条),均是统计人勇于自我革命,不断战胜自身存在问题精神的具体体现。

三是“缓”——调查项目的制定要缓行严谨

从连接两大主体的调查行为来看,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要严谨缓行。这是统计工作自身规律性的内在要求。“缓”指的是在制定调查项目前要深思熟虑,瞻前顾后,平衡左右,不可轻率急躁。《条例》围绕提高统计调查项目严谨性这一主题,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制定机关的责任,应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各方意见,集体讨论决定。《条例》第二章的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对调查项目制定前的论证、制定后的申请审批,作了细致、严谨、可遵循、可操作的规定。

四是“急”——统计调查方法急需改进

从《条例》的目的分析,提高科学统计能力,是统计人对统计事业的未来期许,也是自身自强不息精神的体现。当前,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蓬勃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方兴未艾,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生产方式,是提高科学统计能力的迫切要求。《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就开宗明义地提出了要求。可见,改进统计调查方式,提升大数据运用能力,是摆在统计人面前的一项重大时代课题,需要我们下大力气研究、推进。

“一轻一重,一缓一急”,反映的是统计人“正人先正己”的立身原则,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自我加压的责任担当。统计人应以学习和贯彻《条例》为契机,在心中立起无私无畏的精神,在肩上扛起坚如磐石的责任,在手上握住数据质量这条生命线,在实践中明确工作底线,始终保持知难而进的昂扬锐气,同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不断将统计法治事业推向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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